《實施辦法》的出臺,標志著吉安市在全省率先全面實行該制度。
為更好地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踐行“少捕慎訴慎押”司法理念,充分發揮公證職能優勢,近日,吉安市司法局與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吉安市人民檢察院、吉安市公安局聯合印發《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在全市推行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秾嵤┺k法》的出臺,標志著吉安市在全省率先全面實行該制度。
《實施辦法》明確了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是指輕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賠償意愿且有賠償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訴求沒有得到滿足,或因無法與被害人家屬取得聯系等原因導致未能達成和解協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以下簡稱辦案機關)提出賠償保證金提存申請,經辦案機關決定后向公證機構辦理賠償保證金提存公證,辦案機關依法可以對其適應非羈押強制措施、作出不起訴決定或在認罪認罰量刑建議中予以酌情從輕考慮的辦案制度。
《實施辦法》還就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的適用案件范圍、適用條件、啟動主體、提存數額、提存費用、領受方式、裁量措施、部門協作配合等方面進行了具體的規定,明確將賠償保證金提存公證作為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誠認罪悔罪的重要因素。
在輕微刑事案件中適用賠償保證金提存公證制度,是公證參與司法輔助事務的有效成果,也是創新公證服務方式的一次有益探索,既引導辦案人全面、準確、客觀評價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態度,審慎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準確提出處理意見,又兼顧各方合法權益,有利于積極促進形成誠實、守信、良善的社會風氣,著力促進刑事和解,為實現司法人性化、社會和諧展現公證擔當。(記者彭南)